建榕大厦第2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来源:江南体育全站app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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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榕大厦第2标段(施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的质疑及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答疑纪要。

  1、根据文件规定K值区间需400个点,该招标文件K值8~10%,只有200个点。该取值不利于投标人竞争,请代理明确。

  2、分包的业绩算吗?如果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信息不足,没有完工验收备案的话,能不能只附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完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二、针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1、本项目的Q值范围调整为:“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5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10 。”。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修改为“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项目中的设备(空调及智能化)免费质保期为四年”,投标函附录相关联的内容相应修改。

  5、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应由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项目的主办方或独立投标人提供。

  6、本项目不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公司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资格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4.1.12应用建筑施工公司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不适用。

  7、本招标项目的合同附件中“五、实施工程单位履约承诺书”增加一条:“16.本项目中的设备(空调及智能化)免费质保期为四年”。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为24个月,项目中的设备(空调及智能化)免费质保期为四年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仅以现金或银行无条件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7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无息退还。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0元,节点工期延误且总工期也延误按照总工期延误来处罚。

  计价规范: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政府部门现行及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等(以下简称国标计价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补充计价规范。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一个整体,应互为解释补充,如出现矛盾的情况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前者为准。

  施工员不少于4人,具备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其中房建施工员2人,水电(安装)施工员2人。

  安全员不少于1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试验员不少于1人,具备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或本企业颁发的《试验员证》。

  造价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

  2、项目部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指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外的),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中标后按上述规定及招标人的要求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日内将所配备人员的资历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招标人进行核对,不按规定提交资料或配备人员不满足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现场管理人员核查要求:须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养老保险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所署单位为准。专业以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为准,若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未能体现专业的,则以职称证书为准;若职称证书仍未能体现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为准。

  3、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在榕企业,应按照榕建筑[2016]24号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60日内,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一定要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做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对“首件件”及“样板间”的施工应符合发包人的管理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发鼓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与不定期的实施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安全文明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大门,出入口标准洗车台,施工场地、干道硬化处理,临时卫生厕所,场地排水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标志、标牌、标语,专人卫生保洁,保安、保健急救措施,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和绿化等)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今后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

  (7)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实施工程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上的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建设价格在3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提交福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决,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承包人在施工中配置监控系统,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闽建建[2010]50号、榕建综[2011]48号、闽建建[2011]51号及《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等现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视频监控实施工程的方案,并在发包人审批后10天内完成监控工程。必须在开工之前,将工地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与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中心平台窗口对接。(工程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利用互联网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业主及市建委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在建工地24小时实时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监控系统及时反映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管理部门对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承包人须保证维护监控设施完善及过程资料的完整至工程验收完成,随时接受发包人的调阅及检查,如24小时内有时间段查到无录像,发包方有权处罚,一次予以处罚5000元。费用按实结算,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问题导致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问题导致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工期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的,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的材料、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而停工的;

  (2)承包人未按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开工的;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1、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各种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级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业、地方及设计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2、承包人负责选购的材料和设备应确保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所有灯具、五金及配套件等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和没有缺陷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制造商的书面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以确认材料、五金及配套件符合标准要求,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经招标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擅自进场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任何材料的认可并不分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变更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1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等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通用合同条款10.4.2不适用于本项目。变更估价程序按下述约定办理:1、现场签证、材料调差等产生的价款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2、经过审查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由承包人编制预算,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初审,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审核后金额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项目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做合理调整,有权依据工程进度、质量、建筑观感等实际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保留对本项目中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发包人确定的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来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补偿,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费用调整除外。

  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根据真实的情况有权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预付款保函额度: 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的规定。预付款保函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企业来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且保险公司应通过福建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和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预付款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承包人应对预付款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如下:①处罚违约金10万元;②重新提供预付款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发包人如实上报行政主任部门,列入不良记录。

  预付款保函退还: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无息退给承包人,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保函在该段时间内保持有效。

  承包人如果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指清单漏项或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8日历天内,按招标阶段的施工图纸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求的格式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报告,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加盖承包人法人单位公章)、认为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有出入部分的简要说明和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视同工程量清单准确无误,不予以核对。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会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做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确认后相应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款。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结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重大出入的,发包人有提出修正的权利。

  工程竣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所有支付(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资金挪作他用,发包方有权对本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做监督、审查,察觉缺陷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每笔款项支付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当期付款金额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合格发票并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款的当期金额。

  因承包人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给发包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重新提供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开具发票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合同相一致,因承包人开具非法无效票据而给发包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若没办法提供,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并顺延付款时间。

  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承包人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问题导致发票认证失败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做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核查,将初审意见或修改后的竣工结算报表报送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投资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福州市财政局批复的金额为准。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因承包人修改竣工结算报表或补充竣工结算资料而造成延误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核实和确认时间相应顺延。

  在竣工结算报表审核过程中,审核(评审)机构、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以及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部分,有权予以修正或扣除。

  结算若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除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外)审核,采取结算一审后进行结算二审的结算方式,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以结算二审的审核结果为准。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二审或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竣工结算报表后28天内提出竣工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将竣工结算价款扣除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完成审查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做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约定完成付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通用合同条款14.4.2不适用于本项目。最终结算申请如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不一致的,按竣工结算审核相关约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按12.4.4第(2)目的约定进行支付。

  (2)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本工程接受政府竣工决算审计,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审计机构的审计调整金额与发包人签发的支付证书金额或财政部门的评审金额有偏差的,承包人自行应与审计机构核实、沟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核减相关工程建设价格的,承包人确认本工程建设价格及付款相应调减,未支付的部分不再支付,已支付的承包人应退回给发包人。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做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15.3.3不适用于本项目。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将未施工的工程或未完成的工作委托别人实施而增加的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持续上涨而增加的工程建设价格、因法律和法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因合同实施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等。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建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凡在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任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按承接的工程数量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为: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个,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个。

  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并适时进行更新。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承包人5万元/次的罚款。若发生围堵相关单位办公场所或恶性造成极度影响罚款承包人10万元/次。

  21.2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必须在福州五城区开具发票,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1.3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卡,严格执行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杜绝使用非法渣土车;严格按福州市市容管理局核准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卡”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丢弃、遗洒,不得乱倒、乱卸;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发包人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严肃处理。发现一次,承包人除按市容管理局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须承担因此对相关单位造成的损失,并且发包人另按市容管理局的处罚金额向承包人追加处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

  21.4承包人进场后,如果由主管部门(市容管理局)指定受纳点,详细的细节内容详“工程建设泥浆中转处置施工合同”;如果由主管部门(市容管理局)审批受纳点,应严格按福州市市容管理局核准的“泥浆运输卡”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丢弃、遗洒,不得乱倒、乱卸,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承包人除按市容管理局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须承担因此对相关单位造成的损失,并且发包人另依据相关执法部门所确认的违规运输数量对承包人另处以50元/立方的罚款。

  21.5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21.6根据《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关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土方处置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榕财建[2015]2号)的规定,土方(含垃圾)处置项目费用结算按属地审批部门审批的土方临时倾卸点和市(区)市容局审批的运输卡确认的距离,以及市(区)市容局确认的在审批的土方临时倾卸点倾卸的土方数量计算。

  21.7承包人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工程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如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如相关规章制度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

  21.8合同各方就履行合同及发行纠纷时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各阶段审理或强制执行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及确认:

  1、发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联络人:电线、承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络人:电线、合同任意一方如需变更上述送达地址及联络方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发送的各类文件、文书,均可选择按上述送达地址,直接邮寄。

  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发送的各类文件、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邮寄文书投递之日起十日或者相关邮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先到日期为准)。

  21.9若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到位率不到50%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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