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网络化管理有关问题及对策

来源:江南体育全站app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3-09-07 13:25:23 阅读: 1

  在一些地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在2008年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会议上,高检院作出决定,今后全国的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都要实行网络化管理,利用网络分流举报线索、管理举报线索;利用网络相互了解对线索的管理、查处情况,实行互相制约,促进工作。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在实行此项制度后有一些问题应当特别引起注意,需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否则将难以达到预想的目标。

  1.对举报线索的保密问题。网络化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信息资源共享,也就是说,只要可以通过计算机进入某个网络系统,那么,就可以浏览这个系统中的所有信息。然而,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对受理的人民群众的举报信,严格保密。因为对于查处职务犯罪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的举报线索,特别是那些署名的举报,能否做到不失密,不仅是个保密的问题,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的信赖,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信誉,关系到举报人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关系到对案件的侦破等一系列问题。这是我们对举报线索实行网络化管理首先遇到和必须首要解决好的问题。

  2.所有数据的及时准确录入问题。举报线索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录入,是实现网络化管理的重要前提,反之,将影响线索在网上的及时流转和承办,导致错误的分析、统计和判断。这就要求有关业务部门的干警,能够较熟练地操作、使用计算机,当举报线索流转到自己所负责的环节程序时,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输入有关数据和信息,以便能留转到下一个环节。但就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的干警对计算机使用的熟练程度、特别是转变传统的办案方式,适应实现网络化管理以后所要达到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3.对举报线索的统一归口管理问题。对举报线索实行网络化管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保证检察机关所有受理或获取到的线索,全部统一输入到管理系统中,统一编号,以实现对这些线索的规范化管理,完全解决以往存在的随意积压、搁置、人为的损毁,以及抽屉管理等现象。目前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的获取是多方面多渠道的,有的是人民群众直接到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有的是干警在调研中了解到的;有的是在查办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带出的;有的是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单位或部门移送的;还有的是通过本单位在因特网上开设的电子邮箱获取的等等。

  当前,由于在一些检察机关内部还没有建立或没有很好地执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举报中心、侦查部门都分别行使对线索的管理权力,这种多头管理,分散处置的工作格局如果不彻底改变,线索的网络化管理将难以实现。

  4.办案软件在使用中不全部符合实际需要问题。据笔者了解,当前检察机关使用的某些软件,较突出的问题首先是软件的设定与检察工作制度间存在矛盾,其次是软件的功能还不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求,并提供有力的支持。例如,一是对于重复举报问题。在软件的设定上,对于重复举报能够直接进行合并处理。但在具体工作实际中,如上级院转交到下级院的重复举报信,上级院对此都有编号,如果基层院按照软件设计对此进行合并,将来在上级院询问时在网络中就查找不到。二是对于流转到侦查部门并经过工作作暂存处理的案件线索,没有可再流转到举报中心的出口;三是软件系统中不能够实现对如工作单位或犯罪手段等相同的同一类线索进行检索查询等。

  5.对网络储存的数据信息的充分运用问题。众所周知,网络化管理的另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可以将输入的所有数据信息,根据自身的需求,分门别类地进行搜索、统计和分析,不仅简便快捷,清晰准确,而且,还可以反复多次使用。举报线索实行网络化管理,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构建起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数据库的雏形。侦查部门如何充分的利用这个数据库,提高其使用价值,有效地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支持,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是个应当好好研究的课题。

  1.对举报线索要实行专人管理,确保其安全流转。一是要明确职责。对举报线索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存档等每个环节,都作明确的保密要求和具体规定。二是要对举报线索实行专人管理。无论是在举报中心,还是线索按照程序流转到侦查或批捕、公诉等部门,都应明确具体的专门管理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管理人员的计算机登录举报线索管理系统。对所有因工作需要进入这个系统的人员,要在计算机上作出权限设定。同时,还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在因特网上的电子邮箱收到举报线索后的受理、下载及承办后的答复。并且要严格执行对其使用的计算机与院局域网实行物理隔离。三是在因岗位调整、专管人员变更时,要按时换所在环节系统的密码设定。四是有关职能部门在加强教育、不断强化专职人员保密意识的同时,要定期对有关的计算机的保密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积极有效地预防病毒和黑客对系统的侵入和破坏,以此来确保举报线索在网络上的安全流转。

  2.实行责任制,切实做到所有数据及时准确录入。要想实现利用互联网分流举报线索、管理举报线索和对线索管理、查处情况的监督,作者觉得线索登记项目和办理流程的软件程序应设定为,办案人只有遵照其要求,才能将线索流转到下一个程序。而对于违反程序的操作,系统将自动拒不执行,使线索无法向下一个环节流转。这就要求所有举报数据必须百分之百地准确及时录入,否则,就难以实现以上描述的目标。作者觉得,对于责任的明确,能采用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举报数据录入责任。可以以业务科室的每个办案组为录入单位,同时各办案组还应明确一名线索录入责任人,由其负责本办案组在接到举报线索以后的初查、承办等阶段的录入以及下一阶段的流转,并保证及时、准确。

  二是有关领导要进行全方位检查督促。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在完成对举报线索的网上审批的同时,还要同时负责审查举报线索登记表中必填项目是否及时准确无误地填写,是否根据相关要求在网上进行了流转。对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要负责督促办案人及时进行补救。

  三是应实行职能部门检查通报。院技术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全院的局域网上进行通报。同时还应将录入情况列入对工作考核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与年终对部门和个人的评先挂钩。这样,使有关人员对线索各种数据的网上录入,逐步实现由不自觉到比较自觉,由录入的不规范到比较规范的转变,并将其作为执法办案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3.做好对应用软件的优化改造。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使用的办案软件,在程序的设定上,或多或少存在着不适应检察工作实际的问题。对此,各级检察机关承担信息化工作的有关技术部门,应当主动深入业务科室,广泛搜集存在的问题和办案中的实际要,对使用的软件,积极进行完善和地方化改造,使其更加适应办案实际。例如在实行初期,在办案人员对及时填写有关市局和操作还不完全适应和熟练的情况下,技术部门可通过软件企业来提供的有关工具,根据对案件线索在检察机关不同阶段的不同时限的规定和要求,在业务部门的所有办案干警的计算机上,安装智能化的对线索查处流程中的提前预警和超时限报警功能。例如,举报中心从受理举报线天时间,那么,通过预警和报警系统设置以后,提前3天,专管员的计算机上显示黄灯提示,超过7天以后,出现红灯报警。在侦查部门,办案人受理线索以后在初查、立案侦查以及审查批捕和审核检查起诉的不同阶段,都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预警提示或超时限报警设定。这样,就可以轻松又有效地防止超时限情况的发生,同时,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实行初期办案人员不适应的问题。

  再例如,在举报线索经过评估分流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交给办案人以后,因为种种原因,有些线索会作暂时存查等处理。但由于软件程序对此没有作专门出口设定,所以,就造成网络上长时间显示这些已决定作暂存缓查或办结的线索,都堆积在办案人处的情况。对此可以在网络上搭建一个与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相平行的二级线索数据库,将那些暂时没有办法进行初查或直接查实的线索,经过领导审批后,流转存放到这个线索库中存查。一旦需要时,经过有关程序可再次启动,进行查证。

  此外,还可以在案件承办人操作系统中,为每一个办案流程设置一个向举报中心反馈的节点,使案件线索的实施进展情况利用互联网自动反馈到举报中心,不但可以避免超期,还可以有效解决线.整合资源,构建职务犯罪情报数据库。作者觉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应当是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其运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建立起省级或直辖市、市级和区三级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数据库,并进行链接,使省级或直辖市级院能够清楚详细地掌握全省或直辖市所有举报信息情况。数据库可设在职务犯罪指挥中心。利用网络站点平台,运用计算机的查询功能,各基层院可对本院数据库中的有关举报的数据情况做查询,在经过省级或直辖市级院的授权后,也可对全省或直辖市级数据库中的举报数据来进行搜索、查询。

  二是利用软件,定期对各级数据库中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比较和研究,分析出不同时期、不一样的行业职务犯罪动态、作案手段、特点、规律、变化以及趋势等,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和领导决策,提供较为准确的参考。

  三是对于因客观人的因素而做暂存的举报信息,在一旦客观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或条件允许时,可迅速将储存在数据库中的举报线索调出,重新再启动程序,开展查证工作。

  四是在数据库的软件设定上,在成功查处某起职务犯罪案件后,可根据该案作案手段或职业,启动数据库,对以往在举报线索中设计的同一行业但犯罪手段却不明确而作暂存处理的线索,进行查询,即由成功查处的案件,通过数据库查找出以往同一类线索,重新再启动查证。

  5.对所有的举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管理。首先要完善线索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线索管理程序。要明确规定无论是举报中心受理的线索,还是检察长接待或在因特网上接到的线索,或是干警在调研中自采到的以及上级交办的线索,都要分别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举报中心统一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对那些没有进入网络管理、缺少统一编号或评估小组意见的线索,任何人的初查,都应被视为违法办案,切实做到对线索的三个统一,即统一归口,统一编号,统一录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网络的规范化管理。

  6.借助网络站点平台转变传统的监督方式。对举报线索实行网络化管理后,应当借助和利用网络的优势,进一步强化对举报线索受理后的管理及查处情况,并改变传统的监督方式,将传统的对纸质材料的静态事后监督,改变为即时的可全程跟踪的动态监督。首先在宏观上,通过设定,使有关领导利用互联网平台,利用“业务查询”功能,通过图形、表格等不同形式,随时查看全院受理的所有线索在不同办理阶段的数量,办结的有关情况等;在微观上,随时了解每件线索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的具体内容、办案人的查办进展等信息。其次是应当利用网络的特点,建立起一个多层交错的监督网。举报中心的专管员、中心的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直至检察长,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站点平台的设定,对所有已输入网络的举报和正在查办的线索进行检查、督办,发出催办或提出具体要求。执法督察部门可定期对有关类型的案件进行检查或抽查。还可以为监察或督察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特别的权限设定,使其可以对受理的所有举报线索,随时利用互联网系统进行网上督察,以切实达到对所有线索的全程网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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